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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后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二、我国专利的种类和定义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可以是有形产品、例如医疗器械、电子元件;也可以是无形产品,例如药品配方、基因序列、化合物结构式;还可以是各种方法,例如检测方法、制备方法、种植方法;还可以是用途,主要指药品的新适应症。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形态和结构的有形产品,例如复合层状材料、机械、家用电器等。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可见于任何工业制造的商品,例如食品、药品、计算机、手机、电视、运动器械、卫浴器材、首饰、钟表、服装鞋帽等等。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以专利申请前应注意保密,不要在专利申请前以出版物、会议、销售、展览等方式将申请内容公开,以免丧失新颖性。)

四、申请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1、发明创造的名称;
2、所属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对现有技术的状况(包括原理、结构、用途等)进行评述,主要指出同类技术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或不足之处;
4、发明创造的任务或目的: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创造的内容:描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构思,指出其具体的结构组成、连接关系、功能作用等;
5、发明创造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6、实施例:描述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方式;
7、附图:结合本技术方案的结构示意图、电路原理图、框图等,图中一般不要出现文字,各部件或构件用数字编号。

此外,还需要提供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产品的实物或产品设计的图片、照片。图片或照片应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而且要符合下列要求: 如是照片视图必须有足够的反差,如是绘制视图必须用绘图工具按比例绘制; 图的尺寸应不小于3X 3厘米,不大于19X 27厘米; 各图片或照片的比例必须一致; 图片或照片不得有商标和文字(要加删除线);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要提供彩色照.

此外,还需要提供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五、申请专利的途径:

  专利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事务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应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提供必要技术资料。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对有关资料保密的义务。由于专利申请技术性较强,不推荐申请人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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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费用交纳

  各种费用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专利局当场交纳(直接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的,可当时交纳申请费);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局汇款交纳。通过邮局递交申请文件的,(约过一个月左右)在接到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后,交纳申请费,交费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之内。必须注意,该期限决不是自“受理通知书”发文之日起二个月之内交纳。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算起两年内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应从第三年开始,每年主动交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交纳申请维持费应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交纳,以后各年度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交纳申请维持费。

  通过邮局交纳各种费用时,必须在汇款单的附言栏中写明申请人姓名、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所交的费用名称(项目必须列全)、各项金额。如果出现漏写、错写或金额不足,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七、费用减缓

  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个人申请费用减缓,必须准确填写个人年收入情况,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申请费用减缓除说明减缓理由外,还应当附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经济状况证明:对企业应说明亏损情况,对非企业应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填写不符合规定或未提交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为85%;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两个以上的单位(包括两个)共同申请专利,专利费用不予减缓;
5、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减缓比例为:职务发明(即单位申请)减缓70%,非职务发明(即个人申请)减缓85%;发明专利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为:职务发明减缓60%,非职务发明减缓80%。

八、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

九、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 ,中国申请人能够在中国以中文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同时获得全世界一百多个成员国认可的外国优先权。虽然PCT并不能使申请人获得一个全球范围有效的专利权,但该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到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延长了申请文件进入其他国家的时间、节约了费用,最重要的是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去考察潜在的国际市场是否具有申请专利的价值。
  专利国际申请使申请人有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对其专利进行独占的使用、销售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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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