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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公司一审被判赔50万

发表于:2011-08-19        阅读量:(115)

总经理假冒下岗员工窃取他人商业秘密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科尔达电气设备公司主诉郑州丰博电子科技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丰博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侵犯原告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并判赔偿50万元。

 

  据了解,2003年2月,郑州市丰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隐瞒真实身份,以下岗工程师名义应聘到深圳科尔达公司工作,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严格的保密协议后,科尔达公司任命其为研发中心主任,主要负责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及旧产品的更新换代等。在科尔达工作期间,杨某接触并获取了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DLD型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两个月后,杨某不辞而别。随后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推出了上述同类产品,并在市场上参与竞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取证、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产品所涉及的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且科尔达公司为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杨某及其丰博公司存在侵犯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判决丰博公司、杨某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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