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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七喜”对簿公堂

发表于:2017-11-30        阅读量:(115)

 因认为广东省中山市宝路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宝路达)在电冰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七喜QIXI”商标侵权,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喜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654068号“七喜QIXI”商标,由宝路达于2000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电冰箱等商品上。
 
  2012年7月,七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其拥有的“七喜”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撤销争议商标。其理由为:七喜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民族品牌,并在计算机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七喜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依法应予撤销。
 
  2014年3月,商评委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七喜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行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无较强关联性,不易误导公众等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随后,七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2016年3月,七喜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分众传媒)。随后,分众传媒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分众传媒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七喜”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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