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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驰名又不同类不属侵权

发表于:2011-08-19        阅读量:(115)

——凌阳股份起诉&广州&凌阳两宗|商标一侵权案均被驳回

 

  因为自己注册|商标一中的文字被&广州&市凌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为&广州&凌阳)使用在其公司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和产品标识中,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为凌阳股份)向当地法院提起两起|商标一侵权诉讼,分别要求&广州&凌阳在公司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起案件经过广东guangdong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凌阳股份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广州&凌阳注册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没有恶意,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商品又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最终驳回凌阳股份所有诉讼请求。

 

  凌阳股份:注册|商标一被侵犯

 

  凌阳股份是1990年在台湾地区成立的一家IC设计DESIGN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各种积体电路及积体电模组路的设计DESIGN、制造、测试及销售。1992年5月,该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商标一局获得了“凌阳+SUNPLUS+图形”组合|商标一(第594090号)的注册,核定使用为第9类的积体电路、半导体。2000年6月,该公司又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一局核准的“凌阳科技”文字|商标一(第1411469号)的注册,核定使用为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晶片。

 

  2004年9月,凌阳股份以|商标一被侵权为由向&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凌阳停止|商标一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同年11月,该公司又向&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以&广州&凌阳在登记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时存在恶意,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凌阳公司股东一变更一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并承担诉讼费用。

 

  凌阳股份诉称,该公司于2004年5月在深圳购得&广州&凌阳生产的侵权产品,被控产品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为激光网络鼠标,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Sunplus”、“凌阳科技Sunplus  Tech”等字样,还注明“产品制造商:&广州&凌阳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的鼠标产品亦印制有“Sunplus”标识。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一审:产品|商标一侵权获支持 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侵权被驳回

 

  &广州&凌阳成立于2001年6月,对于凌阳股份指控其产品|商标一侵权行为,&广州&凌阳认为,自己公司并未生产过涉案产品,凌阳股份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另外,凌阳股份拥有的注册|商标一所核准的商品与被控产品不是类似的商品,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一权的行为。对于凌阳股份另一起指控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侵犯注册|商标一权的行为,&广州&凌阳认为,自己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是通过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受理两起案件的&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先后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前一起产品|商标一侵犯注册|商标一的案件,广东guangdong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凌阳股份是第594090号、第1411469号注册|商标一的|商标一权人,其|商标一专用权应该得到法律law保护。被控产品注明的制造商是&广州&凌阳公司,虽然该公司否认被控产品由其生产,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以认定其即被控产品的制作者。涉案注册|商标一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同属第9类商品,两者应当属于类似商品,而且&广州&凌阳在被控产品上使用有关标识时,已侵犯了凌阳股份的注册|商标一专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州&凌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对于另外一起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侵犯注册|商标一权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凌阳股份|商标一注册行为在先,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但这与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权是不同的领域。凌阳股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注册|商标一的{知名}程度,以及&广州&凌阳股东注册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存在“搭便车”的嫌疑。因此,广东guangdong省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凌阳股份起诉&广州&凌阳股东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终审:驳回凌阳股份所有诉讼请求

 

  广东guangdong省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后,&广州&凌阳对前一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一案中判决自己侵权行为成立不服,依法向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凌阳股份则对后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不服,也提起了上诉。

 

  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两起案件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对两起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对于前一案件,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争议焦点是被控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一的专用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凌阳股份两个注册|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积体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晶片,而&广州&凌阳被控的产品为鼠标,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记载的商品一类别一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一类别一既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而且,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的商品均为电子等行业的原材料或者元器件,购买对象是行业内的经营者,而被控侵权产品为计算机附属设备,购买对象是普通消费者,两者不容易构成混淆,因此,也可以判断为两者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对于另一起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凌阳股份举证的情况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广州&凌阳核准登记其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时,已在相关公众获得了一定的认可程度、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况且,&广州&凌阳的经营范围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因此,&广州&凌阳登记其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并无主观恶意,客观上也不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guangdong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前一起改判&广州&凌阳不构成侵权行为,另一起则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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