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010-51267387

我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商标经典案例之菊花露与雪花啤酒一案胜商标局

发表于:2013-12-24        阅读量:(115)

润茵博雅近期将陆续推出本公司所代理的经典商标案件,旨在给广大客户以及同行业者以帮助和指导之用,下以下商标经典案例源于本公司代理知名药企红太阳申请的饮料类菊花露就商标局引证雪花啤酒公司的菊花商标驳回申请一案提请复审,并最终胜商标局的商标案例,通过我们专业律师及代理人的悉心复审辩解,最终为客户赢得商标的核准注册,原文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文书如下: 

申请人名称: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博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1304
 
评审请求:
请求重新审查并核准第6557289号商标菊花露在32类的注册请求。
 
事实与理由:
商标局对我们于2008219日申请的第6557289菊花露商标作出了驳回决定,其驳回的理由依据为:
“该商标与华润雪花啤酒(葫芦岛)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6707号菊花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华润雪花啤酒(葫芦岛)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70708号菊花商标近似”;
“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特点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提请复审。现将我们的理由阐述如下:
一、菊花在中国的传统理解,决定其不仅仅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特点和通称。
菊花是我国传统名花之一,菊和兰、梅、竹一起以其各自独具特色的花、姿、色、韵,被称为花中四君子。菊花千姿百态的花朵,傲霜斗雪、独立寒秋、不畏严寒的性格使人倍加喜爱,因此菊花在中国的传统中蕴含了诸多美好寓意,并深入民心。菊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一种精神品质的象征,各类中国传统文学及文人墨客都对其多有记载和褒奖,并且菊花于中国所体现出来的上述品质已经广泛的为普通大众所知晓,因而说仅仅认为商标中带有菊花就判断是商品的原料及商品的通用名称而缺乏显著性是片面的理解。
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几乎常见的植物都有其药用价值,倘若就此去加以理解,几乎所有包含植物名称的词汇都不得作为与食品有关系的商标使用了,而事实却不尽其然。
因而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直接反映商品的原料特点和是否为商品通称,除了明确认定通常的主观判断外,还要结合本国的传统文化对该名称的正常理解,并就公众的认知综合做出判断。
“菊花露”作为一个申请核准保护在矿泉水(饮料)、饮料制剂、啤酒和汽水等服务项目里,符合人们的传统认识,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会。
二、“菊花露”所要求保护的服务项目与菊花产品并无直接关系。
“菊花露”所要求保护的服务项目为:矿泉水(饮料);饮料制剂;啤酒;汽水;无酒精饮料;植物原料;不含酒精的水汁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茶(不含酒精);泡沫饮料用粉。
上述服务项目里,无一能说明是以菊花作为原料的,所以主观判断为菊花露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原料特点及商品的通称是纯粹的主观臆断,并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三、菊花露内涵丰富,有其美好的寓意。
菊花除了具有上述在中国传统文化上的寓意外,申请人还想传递一种天然纯净的理念。因为菊花往往在秋天后盛开,清晨人们通常能看到菊花枝条上挂着一滴滴晶莹剔透的露珠,这是一种自然和谐,天然纯净的感觉。这正契合了企业傲霜斗雪、独立寒秋以及天然和谐统一的追求。因而启用该商标是我们企业智慧和追求的结晶,寄托了我们的良好愿望,而与产品的原料无任何关系。因而驳回是欠妥的。
四、菊花露在实际使用中为广大公众所认知和接受,具有很强显著性。
北京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北京汉典集团的下属企业,是集产、学、研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其旗下有众多知名品牌。申请人在该商标申请之时起就对该商标的品牌建设和维护进行了全面的策划,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该商标在相关商品投放的市场范围内已经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知和接受。而且该商标已经在加盟商和消费者当中形成了深刻的认知度,并且可以区分其产品和其它生产厂家的品牌的不同,可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五、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
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两个个核准注册于3201小组,服务项目为啤酒的菊花商标。
如上面所述,已经很明显的说明菊花和菊花露所指示的事物是完全不一样的。菊花露指的是清晨菊花花瓣上凝结的晶莹剔透的露珠,而不是菊花本身。两者是两种物体,只是菊花露附着在菊花花瓣上而已,因而我们认为区别还是很显而易见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消费者能轻易加以辨别。
当然,倘若在上述理解上商评委认为我们的理由牵强,我们可以放弃在啤酒项目上的保护。直接核准菊花露在:矿泉水(饮料);饮料制剂;汽水;无酒精饮料;植物原料;不含酒精的水汁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茶(不含酒精);泡沫饮料用粉上的注册请求。
综上所述,被驳回商标释义有其独到之处,而且被驳回商标在使用中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所以我们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消商标局所做出的编号为:ZC6557289BH1的驳回决定,依法核准我们在32类上的注册请求。
 
 随后还有补充材料要提交。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文件: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