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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经典案例之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商标中科微

发表于:2013-12-26        阅读量:(115)

润茵博雅近期将陆续推出本公司所代理的经典商标案件,旨在给广大客户以及同行业者以帮助和指导之用,以下商标经典案例源于本公司代理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申请注册的中科微商标,被异议后复审直至诉讼的过程,最终通过专业的应对,一一化解了干扰。原文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文书如下:

 

 

原告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44019号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单位简称,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显著性。
该商标“中科微”是我们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简称,商标采用了普通字体设计,简单大方,可识别性强。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原告引证在多个案件中获得保护的先例与本案无相关性。
原告行政起诉状中引证了多件案例,这些均为商评委针对个案做出的裁定,与本案无关。
 
综上,第三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持被诉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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