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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48780号“比邻胡涂老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发表于:2020-09-07        阅读量:(115)

 申请人:成都市胡记串串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腾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32948780号“比邻胡涂老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7386075号“胡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3、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河南代理商朱园园的前夫,双方存在利益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4、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申请人与朱园园签订的加盟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在郑州的门店照片;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档案;
6、申请人在全国经营的门店照片;
7、申请人广告合同、代理商加盟合同;
8、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自助餐馆;茶馆;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于201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比邻胡涂老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胡涂”,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著作权,但其“胡涂”标识设计过于简单,仅由普通汉字构成,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部分服务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在该部分服务项目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理。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胡涂”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其河南代理商朱园园的前夫,双方存在利益关系,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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