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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争夺后:谁的红罐?

发表于:2012-07-19        阅读量:(115)

   被业内视为商标租赁典型个案的王老吉商标案近日再生新议——关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此番争论的焦点是,王老吉究竟是属于谁的红罐?

    贴身再交锋

    围绕王老吉商标一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继续上演刀光剑影。

    7月5日,针对广药集团7月4日宣布的“就鸿道集团及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批发、销售出口等行为全面启动诉讼程序”一事,加多宝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声明称,收到仲裁书后根据仲裁决定即刻停止生产带“王老吉”标识的凉茶产品,并启用了自主品牌加多宝,目前在市面上流通销售的加多宝出品的带“王老吉”标识的凉茶产品,都合法合规。声明还强调,加多宝拥有红色罐装的包装装潢权,受法律保护,广药推出红色罐装凉茶侵犯加多宝的权利,是违法的。

    随后,7月9日,广药集团两家代理律师事务所再度召开媒体沟通会,公布维权行动最新进展。广药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公司顾问、广州明境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在会上指出,红罐王老吉是知名商品,红罐装潢已成为“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加多宝凉茶侵犯了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刘洪波还透露,日前广州黄埔海关扣留了17吨涉嫌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益的加多宝产品。

    就在上述沟通会召开的次日,多家媒体收到自称加多宝内部人士发来的邮件,回应广药方面的说法。该邮件称,原红罐王老吉的装潢权一直是加多宝的,其证据是在200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的判决结果,认定红罐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权属于加多宝。

    角色尴尬轮换

    正如上述匿名邮件所透露的,王老吉红罐装潢权已非首次诉诸法庭。2003年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曾就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十四味”凉茶使用与“王老吉”凉茶相似罐贴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从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到该案二审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

    该判决书表述:“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被上诉人(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权利主体。

    鉴于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驳回华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力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多宝公司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加多宝公司人民币10万元。

 9年后的当下,加多宝从原告席尴尬转到被告席。

    未解决

    此次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方面的争论,就是特有的红色罐装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权问题。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产生对于该装潢排他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排他性使用包装装潢的权利是否产生,仅取决于该商品在相关公众和市场中的知名程度——当商品达到一定知悉度,这种排他性使用装潢的权利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产生,并自产生之日起归属该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人,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继受。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广药方面已于今年5月28日将红罐和红瓶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授予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是否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有侵权的判定,还应对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是否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来做出判断。”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丁浚律师提醒,至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哪方在先使用的问题,需由法院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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