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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经典案例之代理故宫胜商标局之商标评审

发表于:2013-12-19        阅读量:(115)

本商标经典案例为本公司代理故宫就商标局商标驳回一案,提请商标评审,最终胜出的其中一件,应广大客户和同学要求,特地公开给学习借鉴之用。

申请人名称: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4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博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评审请求:

请求重新审查并核准第4715384号图形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糕点、盒饭、人食用的去壳谷物上的注册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是由故宫博物院直属企业与香港益诚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开发、经营宫廷御膳、特殊参观、旅游商品以及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为主,依托故宫所蕴藏之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背景,结合丰富的管理经验,致力于打造新型文化产业。根据自身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我公司特于20050613日依法向商标局提交了上述商标申请。对于该注册请求,商标局作出了部分驳回的决定,驳回了该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糕点、盒饭、人食用的去壳谷物上的注册请求,引证商标为第4404840号图形商标。我们认为已经做出的驳回决定很难令人信服,对此我们存有不同看法,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现将理由和依据表述如下:

一、     该商标为我公司所独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文化底蕴

该图形商标为我们经历招标及多方研究讨论后独立创造,是我们整个团队集体智慧的结晶。该商标造型来源于汉字的“宫”字,通过异质同构的图形组合方式使文字图形化、符号化;结构上,该商标采用紫禁城鸟瞰的效果,通过简化处理使标志具有象形特征,并以其结构的包容性体现了有容乃大的企业文化;轮廓上,采用方中带圆的设计手法,以圆润稳重的形象体现了无规矩不成方圆的经营管理思想。可以说,该商标寄托了我们的良好愿望和情感积淀。为保证该商标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并能够顺利通过注册,在申请商标之初,我们就尽可能的回避一切可能潜在的在先权益冲突,几经修改,最终定稿。

主观上,我们没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意图;客观上,该图形商标为我们所独创,是我们公司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文化底蕴。而且,在申请商标之初,我们曾到商标局做了详细查询,并未发现有冲突,我们知道尽管查询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从侧面上说明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这两个商标之间是可能潜在有任何冲突的。因而我们认为商标局所做出的上述驳回决定是欠妥当的。

二、     商标标识有很大区别

 

两商标的图形如下:

 

                   

被驳商标                         引证商标

 

如上图,比较一下本公司申请的商标和引证商标,显而易见,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从颜色的运用上看,我们的商标颜色采用CMYK四色值,分别为C=10M=100Y=80K=0,该色值是典型的中国红,气势雄浑,其浓郁的色调渲染出深厚典雅的宫廷气韵;而引证商标颜色只是为单纯的黑色,这一点,使人一目了然。

其次,从总体结构上看,我们的商标造型来源于汉字的“宫”字,通过异质同构的图形组合方式使文字图形化、符号化,属于完全对称的包围结构图形,简约、大气的设计使其释义清晰,而且便于记忆;而引证商标我们直观所看到其以线条构造的图形有很高的显著性,且显著的特征和我方申请的商标并没有相似性,不管是线条构成特点还是总体构图结构,都相距甚远。

再次,从商标本身蕴涵的寓意上看,我们的商标设计新颖独特,生动形象,使人不禁联想到气势雄浑的宫廷,以及我们泱泱中华几千年古老而传统的文化精髓;而引证商标则看不出也没有涉及到这一层面的意义。可见,我们的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相反,要找到两者有共同或相互有联系的地方却很难。所以我们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重新认定,使我们的正当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三、       该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混淆和误解

     由于我们的商标包含有自己独特的设计,形象生动,内涵丰富,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自该商标申请之日起,我们便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以致力于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使其具有更大的价值。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该商标已得到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商标形象逐渐深入人心,市场反应良好,也有一定数量的客户群。在几年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一例误认或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可见,与引证商标相比,无论外观还是内涵,都无法让消费者联想到该商标与引证商标有任何关联,更无从怀疑该商标是从引证商标中复制、模仿而来。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决定,我们难以信服。

 

综上所述,无论从外观、结构,还是文化底蕴上而言,我们的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存在相互近似,也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不应当判为近似商标。我们向来是受人尊敬的企业,不存在也无心去模仿、复制抄袭他人作品,我们的目的是打造属于自己的专有品牌,希望我们的正常申请行为同样能获得认可和尊重。所以我们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撤消商标局所做出的编号为:ZC4715384BH1的部分驳回决定,依法核准我们于20050613日提交的第4715384号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糕点、盒饭、人食用的去壳谷物上的注册请求。

 

商评委裁定商标评审成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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