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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经典案例之就麦当劳商标胜商标局

发表于:2013-12-20        阅读量:(115)

润茵博雅近期将陆续推出本公司所代理的经典商标案件,旨在给广大客户以及同行业者以帮助和指导之用,下面的商标经典案例涉及到商标驳回所引证的麦当劳商标,通过我们专业律师及代理人的悉心复审辩解,最终为客户赢得商标的核准注册,原文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文书如下: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博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1304

 

评审请求:

请求重新审查并核准第4992761号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的注册请求。

 

事实与理由:

商标局于200841日对申请人在20051110日依法申请的第4992761号图形商标做出驳回决定,其引证理由为:

“该商标与麦当劳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47169号我就喜欢;I’M LOVIN’IT;M商标近似。”

“与唐松柏430626197009231517在类似商品上于2005108申请在先的第4930783号麦动商标近似。”

“与彭克军362329197205074834在类似商品上于20051031日申请在先的第4971684MXB商标近似。”

对此,我们觉得商标局的驳回理由牵强,不能使我们信服。为依法维护我正当权益,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现将我们的观点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由商标的组合要素分析,我商标与引证诸商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就商标的组合要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商标与引证的诸商标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是:我被驳回商标是单纯的图案商标,没有任何文字的体现,并为可辨性很强的飘带形图案,而引证的诸商标组合要素则是单纯文字或文字与可辨认的文字变体组合,比如:麦当劳公司的商标我就喜欢;I’M LOVIN’IT;M;唐松柏的商标麦动Maidong;彭克军的商标MXB。因此在要素审查方面,一边是图形,一边是文字,被驳回商标与引证的诸商标根本不具有相同的属性,主观将不同类的要素进行同类比较而下结论显然不合适。所以我商标因近似被驳回令人感到意外。

二、由商标的色彩识别分析,我商标与引证诸商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商标的色彩是商标识别的重要因素,也是商标审查的重要依据。我商标在申请时是赋颜色的商标,而引证诸商标申请时皆为无色彩的黑白商标。并由此我商标在使用与推广过程中一直保持与商标申请时图案颜色的高度一致,以区分引证诸商标,突出显著性。即便引证商标麦当劳公司的商标我就喜欢;I’M LOVIN’IT;M,唐松柏的商标麦动Maidong,彭克军的商标MXB在商标的使用与推广过程中对自己的商标赋予了颜色,比如麦当劳公司的商标我就喜欢;I’M LOVIN’IT;M与我商标巧为相同色系,但颜色的视觉差别依然很明显。并且差异不仅在色彩识别方面在图形方面更为突出,见下文。

三、由商标的图形识别分析,我商标与引证诸商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商标组合要素的差异问题开篇已经阐明这里不再赘述,就由单纯的商标图形深层考虑,我商标飘带图案造型为不规则的波状起伏并非对称或有规矩的几何图案且为手绘的即兴之作,有书法的笔锋及飞白效果,并且效果明显可辨。这一显著特点是任何一个引证商标所不具备的。我商标图形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与飘带图案首尾呼应的玄弧状叶筋,这一图案在引证的诸商标中更是不见其踪。并且,我商标图案呼应的构图方式也是引证的其他商标所不具备的。因此,在商标的图形识别方面我商标的显著性毋庸置疑。

 

被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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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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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引证诸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与先后关系我被驳回商标被判为近似,逻辑上讲令人匪夷所思。

引证商标为已经被驳回商标,用已经被驳回的商标驳回后续商标,我方认为欠妥当。据我方向商标局查询,引证的第4971684号申请人彭克军在类似商品上于20051031申请在先的MXB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那么商标局引用已经被驳回的商标为证据驳回后续商标,显然在逻辑让人难以理解。

引证商标之间的近似可能性远大于我被驳回商标而没有被驳回,而我商标却被驳回,难以让人信服。另据我方向商标局查询,引证的第4930783号申请人唐松柏在类似商品上于2005108日申请在先的麦动商标没有被驳回正待公告,那么就近似程度而言此商标与引证的麦当劳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47169号我就喜欢;I’M LOVIN’IT;M商标同为文字商标更为近似而没有被驳回,我商标却被驳回更令人费解。

因此,商标局引证的商标给我们造成很大困扰,让人匪夷所思。

五、被驳回商标为商标申请人所独创,并未误导相关公众,不存在主观恶意。

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是合法登记的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可可饮料、汉堡包、虾味条、热狗等,在经营期间没有受到任何的消费者投诉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质疑,产品质量与服务可靠。在其商标设计中,其根据销售产品的特性申请人用“飘带与叶筋图案”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同时申请人积极主动进行品牌建设和维护,并早在20051110日就委托我公司向贵局提交了此图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商标图案寄托了申请人对多年经营保有的良好期待,并用充满味觉的颜色与会意的叶筋组合体现其商品特性,是其智慧的结晶。该商标不仅体现其销售产品的良好品质,更重要的是引导广大消费者更好的认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可见并没有主观恶意的存在。因此,申请人注册的此商标图案实为其合法经营所需,且为其正当经营所用,以该商标生产销售的食品已经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我第4992761号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的注册请求商标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我们认为我方欲注册的第4992761号图形商标与所引证的麦当劳公司的商标我就喜欢;IM LOVINIT;M;唐松柏的商标麦动Maidong;彭克军的商标MXB,无论从商标的组合要素分析、色彩识别分析、图形识别分析、独创性与客观使用等方面都不会造成商标的误认和混淆,不应当被判为近似商标,所以我们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消商标局所做出的编号为:ZC4992761BH1的驳回决定,依法核准我们在30类上的注册请求。

商评委最终裁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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